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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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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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