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
(二)涉及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的会议;
(三)修改章程;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及跨组织的学术活动、大型展览展销、文体比赛项目等;
(五)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论证和验收、承接研究调查课题,重大业务研讨交流活动;
(六)涉及外事、对外交往的活动(包括港、澳、台地区);
(七)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八)创办经济实体;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申报拟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事项,接受指导和监督,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外事、对外交往的活动要按相关时限规定向外事部门报批。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协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本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