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工作,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办公室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及审批权限。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再报秘书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及会前支出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出差人员及分会秘书或经办人填写借款暂支单及经费使用申请书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再报秘书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
第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本会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据实报销。
(一)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生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标准:因各地住宿费用不一样,省内外标准为不超过四星级酒店,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如会议通知上注明住宿费标准的,按会议通知执行。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五)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如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者,回协会如实申报。
(六)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七)财务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有关内容执行,会议通知中没有列明的资料费、考察费、包车费用及其它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八)如本会工作人员办事、开会时无车接送,来去车费用可凭据报销,本会工作人员到卫生厅、民政厅、质监局等部门及远郊单位办事,其出租车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 本会书籍报刊的购置和订购由办公室统一征订。
第八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