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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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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下职权,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到会全体会长办公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长办公会议人员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办公会3次不出席者,自动丧失副会长资格。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情况及时召开。

第五条 有三分之一的副会长提议,须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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