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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师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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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协会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协会重大决策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会的重大决策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三是决策程序要公开。四是决策结果要公开;(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过程中要平等讨论,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三)依法决策原则。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的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程序、决策成果执行风险。

第六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维护本社会团体利益,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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