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人数达50人以上的,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候选人名单交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鼓励采用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参加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理事会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的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验证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候选人须获得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
(一)本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开;超过一年未提出增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社会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增补理事的,由会员代表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召开理事会选举确认。
第十四条 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社会团体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资格。
本社会团体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第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拟任人选。理事会根据章程履行完内部民主程序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若拟任法定代表人不是理事的,应先按章程履行程序成为理事会成员。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本社会团体应在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被提出除名的理事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更换负责人建议。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理由。理事会在接到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建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建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