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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师协会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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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单位理事的代表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理事会届期与本会届期一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重大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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